从情理和无讼中追求和谐——对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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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娄晓玲[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3期28-2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在我国传统诉讼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是传统诉讼的价值选择,古人从"天理、国法、人情"这三者的关系中更好地把握了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无讼"的诉讼理念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与"天理、国法、人情"相互交错,为建立一个理想的和谐世界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讼"和传统诉讼中的情理因素的实质都是古人追求"和谐"理想在法律领域的反映。

关 键 词:传统诉讼文化 情理 无讼 和谐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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