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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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毓南[1] 

机构地区:[1]厦门理工学院

出  处:《厦门科技》2009年第5期45-48,共4页Xiamen Science & Technology

摘  要:1.案情概要 陈先生离职后找公司索要8万元“保密费”,理由是已经信守承诺履行了保密义务,公司觉得没道理.双方就闹上了法庭。陈先生于1996年开始在深圳一家电子公司工作.2004年4月调到电子公司设在厦门的技术服务站担任站长、工程师。2008年5月份.陈先生与电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关 键 词:商业秘密保护 电子公司 劳动关系 服务站 工程师 保密 

分 类 号:F426.6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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