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保障权实现中的国家义务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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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会兵[1] 

机构地区:[1]武汉科技大学法律系

出  处:《学术论坛》2009年第10期160-164,共5页Academic Forum

摘  要:从逻辑、规范和实践上分析,国家义务是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法定的具有根本性地位的义务。而国家义务又体现为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具体国家机关义务。至于各个国家机关的义务是否具有无选择性,则由社会保障权的内部构造和国家政治制度来决定。对于社会保障权而言,国家负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使得社会保障权变得可实用、可获取、可接受和可调适。并且,国家应当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决定自己的义务是"渐进性"的抑或"即刻性"的。

关 键 词:社会保障权 国家义务 权利实现 义务主体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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