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实和理由不因申请行政复议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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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专 马跃 

机构地区:[1]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20期64-6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本应当驳回复议申请,但却错误地受理并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告知复议申请人可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据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仍属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关 键 词:行政复议申请 同一 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 驳回起诉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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