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医疗责任保险为基础探索建立新型医疗保险法的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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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祥元[1] 陆妹娟[1] 曹雪明[1] 

机构地区:[1]江苏大学附属昆山医院,江苏昆山215300

出  处:《中国卫生法制》2009年第6期41-41,26,共2页China Health Law

基  金:江苏省昆山市2007年社会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KSZ0705)

摘  要:目前我国大多数医院实行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它是对医院和医护人员提供的一种失职保险,被保险人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但是受益人既包括患者,也包括医护人员,因为它的根本目的是转移与分散医疗风险,维护医、患双方的根本利益。医疗意外和医疗并发症时有发生,而现今的患者及其家属对此并不充分理解,过高的期望值与现实医疗效果的差距更加剧了医疗纠纷的频发。

关 键 词: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 医护人员 医疗并发症 医疗机构 医疗风险 医疗意外 医疗纠纷 

分 类 号:R197.1[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R563.1[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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