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实施中存在的主要缺失与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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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云福[1] 徐福贵[2] 刘占武 耿华 

机构地区:[1]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长春130062 [2]吉林省双辽市种子管理站 [3]吉林省舒兰市种子管理站 [4]吉林省农安县种子管理站

出  处:《种子世界》2009年第11期14-16,共3页Seed World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9年来,对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种子“四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种子法》前瞻性较强,罚责具体,在农业法律体系中是一部良法,但是,由于它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是很成熟的背景下出台的第一部专门的种子法律,因立法经验和体制机制等原因,本身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修改建议 《种子法》 规章 配套 市场经济发展 农业发展 法律体系 

分 类 号:D922.4[政治法律—法学] G633.3[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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