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适用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探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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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柴峥涛 

机构地区:[1]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1期23-25,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我们一般把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刑法中多处出现“依照……定罪处罚”、“以……论处”的表述,有些条款涉及《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罪行,如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第310条第2款。司法实践中,

关 键 词: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拟制 第267条第2款 《刑法》 第17条 第269条 第310条 故意杀人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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