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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市场》2009年第46期8-8,共1页China Market

摘  要: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这是中国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这一规定,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比较切合实际。2006年央行组建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要是在银行办过卡、贷过款,都会自动在该系统中生成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报告”。

关 键 词:消息 国务院法制办 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 信用记录 个人犯罪 征求意见稿 基础数据库 

分 类 号:F273.4[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G212.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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