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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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俊斌[1] 唐玉兰[1] 

机构地区:[1]湖南工业大学

出  处:《财会月刊》2009年第11期68-68,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增值税南“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允许纳税人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又从三个方面对转型改革的核心内容予以明确:一是“固定资产”仅限于“机器、设备”,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机器、设备”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三是纳税人自用的应税游艇、汽车、摩托车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此外,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转型改革只针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得抵扣;二是一般纳税人接受捐赠、投资者投入、债务重组方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同定资产视同外购的同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三是自产的机器、设备,收回的委托加工的机器、设备相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关 键 词:固定资产成本 增值税转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 机器设备 进项税额 非应税项目 

分 类 号:F273.4[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12.4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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