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挪用资金的定罪与量刑问题研究——许璐挪用资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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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坚[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出  处:《判例与研究》2008年第2期30-34,共5页

摘  要:对多次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在认定其为犯罪时是要求每次挪用资金都必须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条件,还是应当累计计算每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且以第一次挪用的时问作为整体挪用公款行为的起始时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拟从罪数形态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方面予以解析。

关 键 词:挪用资金 挪用公款行为 量刑 定罪 罪数形态理论 归个人使用 数额较大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C913.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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