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修订中考虑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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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锦海[1] 黄卫琴[1] 王凤仙[1] 王力[1] 赵静芳[1] 高佚名[1] 顾乃谷[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上海200032

出  处:《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2009年第5期524-525,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Radiological Medicine and Protection

摘  要:近年来,我国已相继颁布与修订了“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标准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等法规与标准,使原标准(GBZ133-2002)不少条章内容已与上述法规标准的要求不相符合或适应。为此,2006年1月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即下达对原标准的修订任务。现经2年多来的调研、多次听取全国相关专家的意见和编制稿的修订,于2008年10月本标准已通过标委会评审专家的审定,现已完成标准报批稿上报待批。本文对修订中考虑的重点问题作一简述。

关 键 词: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性废物管理 修订 中考 “职业病防治法” 医用 放射性同位素 电离辐射防护 

分 类 号:R1[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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