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诉转自诉”制度废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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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河[1] 

机构地区:[1]湖南理工学院政治与法学学院

出  处:《决策与信息(下旬)》2009年第8期11-13,共3页Decision and Information

摘  要: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类自诉案件,被理论界普通称为“公诉转自诉”案件,增设此类不仅违背了刑事追诉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与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相悖,而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应当予以废除,代之以检察机关干预自诉,强制起诉等其他制度,以完善我国的自诉制度。

关 键 词:刑事追诉 自诉 干预自诉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1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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