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的独立性解析  被引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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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洪亮[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9年第11期88-98,共11页Law Science

摘  要:基于对美国《统一商法典》动产担保利益的理论继受,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权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则是动产抵押登记规则。但在登记的交易安全保护以及优先顺位规则上,应澄清其与登记设权效力规则、善意取得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中梳理出动产抵押登记的独立效力规则。应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寻求我国动产抵押权的制度渊源,以填补我国相关法律漏洞或解释我国相关法律,同时兼顾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框架。当前我国物权立法已经发展出多元的物权公示模式,打破了德国法的物权法框架,应当说,独特的中国物权法体系正在形成。

关 键 词:《物权法》 动产抵押 理论继受 物权法体系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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