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4条规定对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影响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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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小年[1] 李攀 

机构地区:[1]上海社科院法学所 [2]上海海事法院

出  处:《法学》2009年第11期111-120,共10页Law Science

摘  要:我国《物权法》沿袭了《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船舶所有权的移转采取了公示对抗主义的模式。然而,在公示对抗主义下,物权变动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相脱离,带来所有权基本属性的不确定和对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潜在威胁。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其性质介于动产和不动产之间。因此,登记对抗主义可以有效兼顾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需求,相较于登记要件主义更适合船舶的特殊属性。

关 键 词:船舶所有权变动 公示对抗主义 公示要件主义 登记公信力 善意第三人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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