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立法呼唤取得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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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光辉[1] 

机构地区:[1]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出  处:《党政干部论坛》2009年第12期17-19,共3页Cadres Tribune

摘  要:取得时效源起于罗马法,与诉讼时效共同构成传统民法中的时效制度。我国民法虽在体例上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但在制度设计上却抛弃了取得时效制度。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民法制度中是否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更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话题。进入90年代,多数民法学者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设立也由否定论转为肯定论。梁彗星、王利明的物权法草案纷纷勾勒了取得时效制度,但在制度的构成和适用上尚存在差异。因此研究取得时效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民事立法颇有现实意义。

关 键 词:取得时效制度 民事立法 民法制度 物权法草案 诉讼时效 大陆法系 80年代 90年代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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