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高管激励中的契约选择:隐性契约与显性契约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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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敬湘[1] 张衔[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出  处:《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121-124,共4页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摘  要:目前,在中国国有企业高管的委托代理契约中,主要采取隐性激励契约而非显性契约。但有效的隐性契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抑制机会主义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比较而言,隐性契约和显性契约各有优缺点。就我国国有企业而言,隐性契约为主的激励契约不能有效地防止委托代理双方的道德风险,降低代理成本。以显性契约为主、隐性契约为辅,能更好地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是未来国有企业契约选择发展的趋势。必须将控制权收益中合理的部分纳入显性契约,同时明确禁止侵占、转移国有资产。

关 键 词:委托代理关系 控制权收益 机会主义 显性契约 隐性契约 

分 类 号:F276.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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