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政治到商谈政治——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概念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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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学平[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51-57,共7页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当代中国的新发展"(06JJD820004)研究成果;西南政法大学重点研究课题"马克思青年时期法哲学研究"(05XZSKZd30)研究成果

摘  要:通过对马克思实践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所理解的实践本质上是哲学主宰下的革命实践,因而马克思的实践哲学本质上是一种施特劳斯所言的意义上的现代政治哲学。哲学的政治化导致了马克思对于政治实践本身的遗忘,因而将政治从哲学的主宰下解放出来,使之回归到真正的政治实践本身,使实践成为政治之本,是马克思的本真的实践概念的根本要求。去哲学化的政治实践的真实含义当为程序主义的民主政治,我国应当在这种政治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

关 键 词:马克思实践哲学 政治哲学:程序民主观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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