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证券法制规制对象的演进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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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开龙[1] 

机构地区:[1]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法律系,福建厦门361008

出  处:《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26-30,39,共6页Journal of Zhangzhou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证券法研究领域的许多问题需以证券概念的界定作为分析论证的出发点。历经近六十年的日本《证券交易法》于2006年更名为《金融商品交易法》,该法的规制对象也随之扩大。金融商品交易法承继了原证券交易法中的有价证券概念,同时将《金融期货交易法》中的期货等衍生品整合到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另外通过政令等增加了证券种类。考察日本证券法制规制对象的演进可以为我国证券法的完善提供一些经验和借鉴。

关 键 词:日本 证券交易法 金融商品交易法 有价证券 衍生品交易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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