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后报警接受处理行为不构成自首——兼论行政前置义务型过失犯罪的自首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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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卫强[1] 刘延和[1]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21期40-44,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理论界对交通肇事后报警并接受处理行为是否构成自首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自首,理由是肇事后自动报警并接受处理,

关 键 词:交通肇事 自动报警 行为构成 自首 过失犯罪 义务 前置 行政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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