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中的律师会见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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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琳[1,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1期98-102,共5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各国都在加强律师会见权方面的内容,但并非没有限制,共同做法是允许会见是原则,限制会见是例外。启动会见权最初多为犯罪嫌疑人,以后辩护律师可以主动会见。而我国新《律师法》在规范会见权时没有例外规定,严重脱离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背离。故立法应规定律师会见权的原则和例外情形,并且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

关 键 词:新《律师法》 会见权 比较法考察 启示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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