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明的监督管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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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丽 

机构地区:[1]通州区金沙镇卫生所,江苏通州226300

出  处:《科技资讯》2009年第34期217-217,共1页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摘  要:《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然而现行健康证明发放状况如何?笔者根据工作经历,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 键 词:健康证明 监管力度 健康意识 卫生行政检查 

分 类 号:R15[医药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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