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结果的构成要件地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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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念胜[1] 廖瑜[2] 

机构地区:[1]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500 [2]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11期70-73,共4页Social Scientist

摘  要:我国刑法在"自然意义"和"价值意义"上使用犯罪结果概念。但在犯罪构成语境下,犯罪结果只能是犯罪行为作用于体现刑法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刑法禁止改变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变化现象,是自然意义上的犯罪结果,是一种逻辑结果。犯罪构成中需要这种逻辑结果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需要它和犯罪对象一起来说明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改变,从而揭示出行为的社会属性。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

关 键 词:犯罪结果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特殊本质 要素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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