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权的规制问题探讨——兼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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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春元[1] 

机构地区:[1]南阳理工学院,河南南阳473000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67-70,共4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基于经济生活对自由和效率的要求,我国法律对任意解除权做出了较多规定,但由于立法的疏漏和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滥用任意解除权、抛弃任意解除权等问题。对任意解除权行使的规制应从当事人自治和法律规定两个角度进行。基于前者,当事人应以合同条款形式详细约定何种情形之违约应负何种责任。基于后者,我国应进行合同解除制度的重构:将任意解除权收编并入总则,在合同法"解除权"及"解除程序"嵌进任意解除权的内容;同时对分则及其它法律中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做出更细的义务性规定。

关 键 词:任意解除权 合同解除制度 合同法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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