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以民间“私了”传统为基础的构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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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连峰[1] 尚淑敏[1] 

机构地区:[1]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40

出  处:《学术交流》2009年第12期83-85,共3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体制中,国家垄断对犯罪的追诉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则并不重视。刑事和解制度在保护直接被害人的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对犯罪人能够重返社会,处理好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也给予密切的关注。在我国民间,刑事领域的"私了"屡禁不止,这种对法律的规避行为与刑事和解制度却有着密切的关系。将二者紧密结合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寻求生长的土壤的过程。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与私了相比,范围是有限的,刑事和解制度的设立,主要的价值是诉讼经济、民主和正义,因此没有必要在适用案件上加以限制。其适用范围应分为自诉和公诉两个方面及针对特殊类型的犯罪案件。

关 键 词:刑事和解 私了 被害人 

分 类 号:D915.1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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