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如何认定犯罪停止形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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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盛元[1,2] 林新英[1,2] 黄应生[1,2] 

机构地区:[1]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24期68-7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案情】 2008年6月上旬,被告人李官容因急需用钱而预谋抢劫其认识的被害人潘荣秀(女,时年20岁)后杀人灭口。李官容在县城租用闽FE0860小轿车.携带作案工具绳子、锄头等,于2008年6月19日20时许,以一同到龙岩玩为由将潘荣秀骗上车。李宫容驾车在杭永公路、上杭县城区至旧县乡角龙村公路行驶,伺机寻找抢劫地点。

关 键 词:犯罪停止形态 侵害行为 放弃 作案工具 被害人 被告人 小轿车 上杭县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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