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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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卓[1] 

机构地区:[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24期79-8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买受人起诉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往往同时请求解除已无实际履行意义的担保贷款合同。虽然这两个合同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为了充分利用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应当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此类案件合并审理,一并处理两个合同纠纷,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关 键 词:《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担保贷款合同 合并审理 诉讼请求 应当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人制度 合同履行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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