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语境下的物权排他效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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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项波[1] 段春霞[1] 

机构地区:[1]江西理工大学,江西赣州34100

出  处:《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20-23,共4页Journal of Jiangxi Open University

摘  要:物权排他效力的内容或表现形式究竟为何,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从我国《物权法》的内容出发,分析我国现代社会的物权并存状况,进而提出对物权排他效力的理解。物权排他效力是指物权人保障其权利处在圆满状态和得以正常行使的法律保障力,物权的排他主要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和正常行使之时排除他人意志或者行为的介入,不论是否为善意。其与物权的支配效力一样,同为物权区别于债权的标志之一,为物权的基本效力,为物权独立效力之一。

关 键 词:《物权法》 物权 排他效力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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