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告知义务 避免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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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管美芳 

机构地区:[1]大庆市龙凤公证处,大庆163000

出  处:《活力》2010年第1期51-51,共1页Vitality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公证暂行条例》的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公证工作的现实需要。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履行职责,要有一部规范公证的法律出台势在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出台,为公证员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尤其是该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将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列为一专条,是该法的一大特色,也是非常重要的条款之一。

关 键 词:告知义务 责任风险 《公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工作 公证机构 改革开放 公证活动 

分 类 号:F840.69[经济管理—保险] 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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