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权限配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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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骆东平[1] 

机构地区:[1]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137-140,共4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性骚扰纠纷解决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8CFX045

摘  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在证据收集权限的问题上存在动机、权限与责任的错置。使得民事诉讼中形成了没有任何一个程序参与者真正同时具备"承担举证责任"与"享有证据收集权"的情景。这种证据制度的安排明显地使得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劣势地位,产生了"抑制诉讼"的效果,也在实质上要求当事人完全依赖私力调查证据。产生该问题的根源在于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仍然将调查收集证据权当成司法权的一部分而形成的国家权力的不可让与性认识。

关 键 词:证据收集权 举证责任 错置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G21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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