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初探——以刑事检察监督的弹性化为中心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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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立恒[1,2]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中央党校

出  处:《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93-97,共5页Law Review

基  金:朱立恒主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死刑案件的检察监督>(项目编号:GJ2008D08)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采取"提出纠正意见"或"通知纠正"的形式,监督不能引发程序性法律后果,导致刑事检察监督的弹性化现状,使其监督的实效性大受损害。这对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刑事诉讼人权的保障以及检察监督权威的树立都将产生消极影响。对我国刑事检察监督进行刚性化改造,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1)规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方式,使检察机关采用规范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形式行使监督权。(2)增设检察监督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包括:纠正期限、复查机制、程序无效、改变案件管辖等。(3)增强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能力,包括健全检察机关的知情机制、赋予检察机关阅卷权、恢复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等。(4)赋予检察机关对与违法诉讼活动相关的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权。

关 键 词:刑事检察监督 弹性化 监督方式 程序性法律后果 监督能力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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