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保守职业秘密规定的得失及其完善——新律师法第38条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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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满生[1,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2]江西师范大学,南昌330022

出  处:《理论探索》2010年第1期131-134,共4页Theoretical Exploration

摘  要:新律师法在律师保守职业秘密规定上既有明显进步,又存在一定缺失。其进步的方面为:将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规定为职业秘密保守的范围,将秘密所属主体从委托人扩展到其他人,废除了"隐瞒事实、隐瞒证据"的规定。其缺失表现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单纯强调义务的价值倾向没有发生变化,对律师保密例外范围界定模糊。鉴于新律师法的缺失,有必要建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律师保守职业秘密规则。

关 键 词:律师 职业秘密 特点 进步 缺失 思路 

分 类 号:D91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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