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融资中的航空器抵押权研究  被引量:3

Research About The Mortgage Rights Of Aircrafts In Financing For Air Transpor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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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秀辉[1] 王大海[2] 

机构地区:[1]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2]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山东青岛266555

出  处:《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77-80,共4页Law Science Magazine

基  金:作者主持的中国民航大学科研项目成果;项目编号:09CAUC-HO1;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批准号:TJFX08-050)

摘  要:航空器抵押权的立法反映了航运融资的需要。航空器抵押权的性质是动产抵押还是不动产抵押,主要取决于立法选择。航空器抵押权的标的物具有合成性,包括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暂时拆离的物品,其中某些物品可单独设定抵押权,因而不能完全适用主物与从物的附加和分割原则。各国航空器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有登记、明认打刻、备案的差异,但各有利弊,立法的选择应以最大化地减少权力机关的服务和干预为理念,因为多一点服务就会造成交易的负担。航空器抵押权的公示效力以登记对抗力为特征,实行航空器抵押权的基础关系(协议)与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区分有利于促进融资的发展。

关 键 词:航空器 抵押权 特殊动产 动产抵押 权利公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V35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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