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确认特殊收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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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云霞[1] 张德才 

机构地区:[1]安徽财贸职业学院会计学系,安徽合肥230000 [2]安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安徽安庆246000

出  处:《考试周刊》2009年第29X期238-239,共2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是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几种特殊收入的确认又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本文对这几种特殊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确认原则的运用进行了论述.以使读者更加准确地理解和确认企业特殊收入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 特殊收入 确认 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 

分 类 号:F124.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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