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学校法人分类比较研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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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圣足[1] 

机构地区:[1]上海建桥学院民办高等教育研究所,上海201319

出  处:《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84-91,共8页Journal of National Academy of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度青年基金项目(07JC880018);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2008年度重点项目(A0808)

摘  要:法人是指获得了私法上法律人格的团体。它是一种社会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学校法人分别有不同的分类,但各国对学校法人的分类都同时受到该国法律传统和教育发展历史传统的影响。按照我国法律对法人的分类界定,学校应当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现实中,我国的公办学校是按照事业单位法人对待的,而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属和法律性质则显得模糊不清。无论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处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的发展,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关 键 词:法人 学校法人 法人分类 比较研究 

分 类 号:G40-011.8[文化科学—教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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