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四)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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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允斌[1] 

机构地区:[1]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10年第2期41-43,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一、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减值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关 键 词: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 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估计 追溯调整 会计处理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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