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理解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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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庆荣[1] 

机构地区:[1]江苏苏州职业大学东吴法治研究所

出  处:《教学与管理(小学版)》2010年第1期39-41,共3页Journal of Teaching and Management

基  金:2008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SJD8200033)的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关 键 词:初等义务教育 科学文化水平 解读 法理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发展 教育事业 社会主义 

分 类 号:G529[文化科学—教育学] F719[文化科学—教育技术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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