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可跨省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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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法律与生活》2010年第3期64-64,共1页Law & Life

摘  要:2010年1月中旬,《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这项制度的受益者为“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可以转接的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关 键 词:就业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医保 基本医疗保障 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居民 受益者 城乡 

分 类 号:F241.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F842.68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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