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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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卓[1] 左玲[1] 

机构地区:[1]河南师范大学市场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5期282-28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益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但是这种制度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和理论界的一致认识,因而公益诉讼成为我国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缺陷。从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国情来看,当前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应以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普通公民为主体。对于检察机关、其他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目前已无太大争议,对普通公民作为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目前尚有分歧。本文就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社会团体 普通公民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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