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卡挂失未果 银行被告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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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伟森 陈宏坚 

机构地区:[1]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

出  处:《兵团建设》2010年第4期21-21,共1页

摘  要:【案例】2009年3月,李世宝在石河子市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9月15日,李世宝的储蓄卡、身份证和暂住证被盗。他当即打电话口头挂失储蓄卡并向派出所报案。第二天,他又拿着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证明.来到银行办理挂失,但被告知“身份证明不是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不予书面挂失”。最终.李世宝储蓄卡里的4200元钱被人盗取。李世宝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

关 键 词:口头挂失 储蓄卡 银行 被告 不作为 身份证明 石河子市 书面挂失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F832.3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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