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行政诉讼撤诉与行政诉讼协调机制——比较、衔接与规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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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飞[1] 

机构地区:[1]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出  处:《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09年第5期65-67,共3页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摘  要:2008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撤诉规定),之后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认真执行撤诉规定,积极探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提倡和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协商,在妥善解决争议的基础上通过撤诉的方式结案。撤诉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的"尴尬处境"了吗?目前立法框架下如何规范、规制行政诉讼协调机制?本文拟对撤诉规定进行理论整理,以期能对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的探索提供更多的规制与规范,促进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的不断完善。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争议 司法实践 立法框架 当事人 规制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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