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节制”原则在拒绝授予学位领域的适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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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文灵[1,2] 

机构地区:[1]首都师范大学校报 [2]北京师范大学

出  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0年第2期66-70,共5页Academic Degrees & Graduate Education

摘  要:结合美国拒绝授予学位诉讼的典型判例,分析了"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认为"司法节制"原则是法院在处理大学拒绝授予学位引发的诉讼时适用的基本原则。对于拒绝授予学位的决定,法院一般给予高度的尊重,但这种尊重却又不是无限的,当学生有证据表明大学滥用了裁量权,在作出决定时有恣意或变幻不定的行为时,司法也会予以介入,放弃"司法节制"的立场,要求大学授予学位。同时,司法要求公立大学遵循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私立大学则遵守基本公平原则。另外,若是基于学术原因,则法院审查的强度较低,并适用不太严格的程序;若是基于非学术原因,则法院审查的强度较高,并要求适用正当程序。

关 键 词:司法节制 拒绝授予 学位 适用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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