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可跨省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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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就业与保障》2010年第2期54-54,共1页Employment and Security

摘  要:从2010年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半个月前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

关 键 词:就业人员 医保 基本医疗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 中央电视台 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 跨省就业 

分 类 号:F241.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F840.68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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