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居住权的物权法保护——微观与宏观之维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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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力[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出  处:《兰州学刊》2010年第3期142-147,共6页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58LZD029);子课题"土地利益改革成果分享机制研究";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城乡统筹背景下重庆市土地储备制度完善研究"(项目编号:08JWSKO17)研究成果

摘  要:大陆民法中作为物权类型的居住权在我国物权法中的缺失,并不意味着有关制度探索在我国的终结。在各种新类型社会居住利益类型化保护需求日益显著的今天,以有效调整物之利用关系为基本功能的物权法有必要发展传统居住权制度,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针对新兴居住利益的微观居住权与宏观居住权的搭配保护格局。

关 键 词:居住权 微观 宏观 物权法保护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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