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办案中的指导作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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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曦[1] 籍婉平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31002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6期3-5,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诈骗罪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文结合刘某诈骗案,总结"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办案中所具有的指导作用,得出诈骗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的结论。

关 键 词:有为 办案 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 直接故意 罪过形式 诈骗罪 诈骗案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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