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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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学文[1] 姜启波[1] 王胜全[1] 刘小飞[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1期44-48,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0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9】17号文件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于2010年1月1日施行。这个规定的公布施行,对于依法保障当事人级别管辖异议权,强化上级法院对于级别管辖的监督力度,维护级别管辖秩序意义重大。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规定》,现对《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予以说明。

关 键 词:管辖异议权 案件 民事 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级别管辖 2009年 2010年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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