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诉讼之当事人适格的类型化分析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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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学在[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0年第2期55-60,共6页Law Review

基  金: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以团体诉讼制度之构建为中心"(批准号:08BFX06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团体诉讼制度已成为各国保护集团性利益和社会公益的重要诉讼形式。从其诉权的基础来看,团体有可能基于自身之实体权利、法定诉讼担当、任意诉讼担当或者诉讼信托而享有诉讼实施权并成为适格的当事人。团体基于何种根据提起诉讼,取决于纠纷的不同类型和各国的具体规定。

关 键 词:团体诉讼 当事人适格 实体权利 法定诉讼担当 任意诉讼担当 诉讼信托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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