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税费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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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柳东梅[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10年第3期63-64,共2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  金:2009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B090)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一、暂时性差异产生及其处理原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到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关 键 词:分期收款方式 销售货物 税费问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 融资 暂时性差异 应税劳务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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