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及其立法完善——以新律师法为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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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静[1] 江雁飞[2]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南京210031 [2]东华理工大学,江西抚州344000

出  处:《理论探索》2010年第2期134-137,共4页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  金: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8FX17);负责人何静

摘  要: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是审前律师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律师法对这些权利都有一定扩展。尽管新律师法对这些权利进行了扩展,但实际行使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从立法角度看,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侦查程序中受托律师身份不明,没有明确保障律师辩护权的相应措施,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一致等。通过立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建构审前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救济机制,完善相关规定以解决"三难"问题。

关 键 词:律师辩护权 新律师法 主要问题 立法完善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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