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必须实现五个转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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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瞿和[1] 王方东[2] 

机构地区:[1]福建行政学院公共管理系,福建福州350000 [2]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长白学刊》2010年第2期82-85,共4页Changbai Journal

摘  要:要使政府行政问责达到应有的效力,必须实现五个转变:即在制度上,由人治问责向法治问责转变;在行政理念上,由消极被动问责向积极主动问责转变;在主体层面上,由以同体问责为主向同体、异体相结合,以"异体"问责为主转变;在客体上,由结果问责为主向结果与过程并重问责转变;在运作层面上,由暗箱问责向阳光问责转变。

关 键 词:政府 行政问责制 党政领导干部 转变 

分 类 号:D6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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