徘徊在情理与法理之间——试论中国法律现代化所面临的困境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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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星华[1] 隋嘉滨[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北京100086

出  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118-121,共4页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间纠纷解决模式的法社会学研究"(08JJD840186)

摘  要:中国人遵循基于情境的"情理"取向的行为模式。"情理"是人们在交往过程中对一般性社会规范、双方的特殊关系、双方过去的交往经历、对将来交往的预期,以及双方自身情况都进行整体权衡的行为模式。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注重基于"情理"对情境困境中的各种因素进行权衡,以恢复或调整双方原有社会关系为目的。现代性法律的"法理"以形式理性为特性,是具体事实通过法律逻辑适用法律原则的过程。在法律运行中"情理"式的行为模式与"法理"式的司法过程发生冲突,是中国法律现代化所面临的困境。文中对如何解决这种困境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法律 现代性 情理 法理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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